2012/12/16

洞穴奇案

有五個跟大家一樣愛冒險犯難的人去一個高原石灰山洞探險。他們進洞後發生山崩,洞口封住,他們全都困在裡面。超過了預計出來的時間他們都不見踪影,家屬通知救援隊前往救人。可惜地勢太複雜,山崩不斷,其中一次還奪走十名救援人員的生命。

被困廿天後,救援人員終於跟探險隊用無線電連絡上。因為洞裡並沒有食物,而估計還要十天才能把他們救出,醫生跟他們講如果再沒有食物,他們很難活到救出來的那一天。無線電在通話後失聯。

八小時後,無線電再度連絡上。探險隊中一名成員問說如果吃了其中一個人,是否可以活到被救出。醫生給予肯定答案;該成員又問,如果通過抽籤決定是否可成?醫生沒法回答。探險隊又問,是否有法官或政府人員可以回答?沒有回應。最後問有沒有牧師或神父可以回答。探險隊在收不到任何回覆後再次失聯。當他們在第三十二天被救出後,該名成員早已經被殺害來充饑。

四名活著的探險隊員經過治療後復原。他們被控謀殺。由於檢查官指控的是謀殺罪,而他們的確有謀殺的事實,所以判決罪名成立,理當立刻執成絞刑。但陪審團跟最高行政首長訴願,請求特赦減刑至六個月監禁。現正在等上訴裁決。

因為案件十分曲折,大法官們為此開了辯論庭。如果你是其中一名大法官,你的想法是什麼呢?

你可能會說:「法律定義得很清楚,任何人故意剝奪被人生命都必須判處死刑,法律不該在乎人情。如果我們恣意放寬執法以後又如何讓人民守法呢?」

你可能會說:「我們為了拯救他們犧牲了十名救援人員加上一名探險隊員,如果我們現在還判他們死刑,是否違背了保全他們生命的初衷呢?」

你可能有另外的想法:「在法律裡有自我防衛這一條合法殺人的法例,當生命受到威脅時可以殺人以救命。當時不是我死就是別人死。」

你也會持反對意見:「如果飢餓也算自我防衛。那因為餓肚子去偷東西吃要不要罰?」

你也可能會想:「如果是是大家講好抽籤來決定活著與否,那就是一個合約,當然要履行啊!」

你或許會想:「在一個沒法跟外面連繫的洞裡,什麼時候會被救都不知道,跟在叢林有什麼差別?我們可以改用叢林法則嗎?」

其實這是一九四九年哈佛法律學者富勒(Lon Fuller)虛擬的一個奇案,當時他寫的小書有五個法官的不同思辯。五十年後(一九九九年)哲學與法學教授薩伯(Peter Suber)在原有的五個辯詞外加上了九個。一共十四個不同的看法。

千萬別小看這本翻譯後只有兩百廿頁的小書;大法官們的思辯很有道理,邏輯完整。每個陳詞讀下去都是一個新的思想衝擊。看完一段都會感嘆一句,真有道理,應該要這樣判才對。但當你讀到下一個大法官的陳詞時,又會馬上把剛剛在腦裡辛苦建立起來的完美推論完全推翻。

看完全書十四個陳詞後,簡直是把大腦裡對人性、社會、人與人之間關係、人與社會關係的想法洗滌了一遍,通體舒暢啊!

同學,你有第十五個想法嗎?到底你有沒有自己想法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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