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/05/07

喝杯酒要鞭刑?

PC 從大馬捎來一則新聞,國會議員哈迪阿旺正推動一個法案,要加重伊斯蘭法的刑罰,這則法案叫《355 修訂法》。馬來西亞也算個上得了檯面的國家,怎會還有宗教法這回事呢?這違背我一直宣揚的政教分離原則。經過她解釋,終於了解這個荒謬法是怎麼一回事。

一九六五年大馬甩掉新加坡時,國會通過了一個讓民事與伊斯蘭法庭同時存在的法律《355 法案》,也許是把華人都丟到新加坡就這樣搞吧。這個宗教法有個罰則的天花板:監禁不能超過三年、罰款不能超過五千令吉(約五萬台幣)、鞭苔不能超過六下,這稱為三六五規則。

這位哈迪阿旺是大馬伊斯蘭黨主席;此黨因為守舊派、激進派、改革派相互較勁一度低迷。八十年代開始提出大馬成為伊斯蘭國家而重回焦點。他推動的《355 修訂法》全面提高罰則,譬如說婚前性行為要打一百鞭、誣告他人通奸要打八十鞭、喝酒這種每秒鐘全世界有千萬人在做的事,很抱歉,起碼要打四十鞭,最高不超過八十鞭。還記得一九九三年那個美國小朋友在新加坡路上塗鴉被打了四鞭,皮開肉綻還變成國際事件,打四十下會沒命吧。

也許你會說,當個伊斯蘭教徒這麼痛苦,可以不玩嗎?哈哈哈,沒這麼容易!不想再當教徒必須去申請,由伊斯蘭法庭(沒錯,就是上面說到的那個)開庭審理,通常的結果是不準。那你也會說,那我不申請,直接吃豬肉、去教堂找聖母或去媽祖廟找通靈少女總可以吧。噢!千萬別,被抓到幹這些事會判「叛教」罪,坐牢三十年;坐完你還是教徒喔,一輩子逃不了。

更有甚者,你以為伊斯蘭法庭只管伊斯蘭教徒事務,我信上帝沒差,那就錯了。最近他們愈來愈好管閒事,例如不準學校食堂賣豬肉,伊斯蘭教徒自己不吃就算了,還不給別人吃。他們也抗議麥當勞賣的冰淇淋用了豬油,弄到要去做測試証明沒用。煩不煩?

本來宗教管好人類死後的事,世俗事留給法律去處理就好(耶穌說的:上帝的歸上帝,凱撒的歸凱撒),這些權力慾無窮的所謂宗教家為了刷存在感硬是要在地表上參一咖,害的不只是教徒,還有宗教在人們心裡的形象,得不償失。

信什麼爛鬼教喝酒要送命,誰要信啊?

沒有留言: